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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广告内容真实性谁来把关

2018年4月21日  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http://www.zphmssls.com/
  案例
  出国是黎丽(化名)多年的梦想。一日,黎丽在一份本地有一定影响的报纸上见到一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商务市场部的广告,称“为商务人员提供: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东南亚各国及香港、澳门地区商务旅行、商务考察、工作签证及护照办理程序的免费咨询”。同年7月,黎丽来到该商务市场部,该部告知其可代其办理出国手续。黎丽当即与商务市场部签协议,约定黎丽委托商务市场部咨询代理有关赴美国商务旅游事宜,黎丽向商务市场部支付首期款人民30000元。事后,商务市场部未给黎丽办妥出国手续,亦未退款。同年10月,黎丽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代表商务市场部与黎丽签约的舒天(化名)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证实,对外交流服务公司根本没有商务市场部这一机构,商务市场部也不具备办理出国手续的资质。
  出国梦未实现,钱款也未追回,黎丽一怒之下将刊登广告的报社和对外交流服务公司一起诉至法院。黎丽认为,报社未严格查验广告主有关文件并确认广告内容是否真实而随意发布虚假广告,对外交流服务公司明知商务市场部未作任何登记和注册,却为其提供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手续,并与其签订承包协议,故报社和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均应对黎丽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黎丽要求对外交流服务公司返还钱款人民币30000元,报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对外交流服务公司与舒天曾签订有效期一年的合作协议,并任命舒天为商务市场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同意舒天使用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商务市场部名义对外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同时,在系争广告刊登前,报社审查了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及其分部的营业执照,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代办出国商务旅游业务。此外,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的分部地址与系争广告中商务市场部地址一致。
  析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并无代为办理出国手续的资质,故其商务市场部与黎丽所签协议无效。尽管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商务市场部与其持有的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第二分部的营业执照名称不符,但证据表明,两者实为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的同一分支机构,对外交流服务公司亦同意该分支机构对外使用商务市场部的名义。按照法律规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在商务市场部及舒天与原告签订无效合同、收取费用的违法经营中,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疏于管理、监督之过错责任亦属不可推卸,原告要求对外交流服务公司返还预付款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报社,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而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系争广告所表述的内容并不构成虚假广告,故原告要求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对外交流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黎丽人民币30000元;黎丽要求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答疑
  本案中,对外交流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异议,而为什么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报社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报社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审查该报社是否履行了审核义务,是否发布了虚假广告。本案报社在发布广告时,审核了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涉及的广告语是“为商务人员提供: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东南亚各国及香港、澳门地区商务旅行、商务考察、工作签证及护照办理程序的免费咨询”。对这一广告内容的解释不能断章取义。从语法上分析,整段广告用语只能是一段构成动宾结构的短语,即“提供……免费咨询”。因为,“提供”之后至“免费咨询”的一段是“的”字偏正结构,其中心词是“免费咨询”,中心词前面的词语均为修正“免费咨询”的定语,即表明“免费咨询”的范围。因此,系争广告的内容仅可解释为提供有关方面的义务咨询。所以,报社所发布的广告并不存在超越对外交流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问题,更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亦与黎丽所受损失无因果关系。
  因而,黎丽要求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提示
  近年来,利用媒体发布广告招引客源行骗的案例时有发生,主要涉及劳务、出国商务、境外旅游等。行骗者抓牢受害人急于寻找工作、出国的心态,故意在广告词的撰写上打“擦边球”,如明明不具备代办出国手续的资质,却宣称提供免费咨询,目的是引人上钩。此外,骗者往往作为正规公司的部门承包商,使人难以识别真假。
  本案的对外交流服务公司由于疏于管理、监督之过错,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事实上也是受害者。因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慎重对待他人承诺,必要时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文)件,十分重要。事实上,由于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面,一旦形成纠纷,往往是群体性的。对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言,大多是致命的,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破产。受害人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为使自己的权益能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便将所有与事件相关联的主体均列为被告,这一心情可以理解,但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否则,即使再多的被告,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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