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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签订合同有哪些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2025年4月27日  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http://www.zphmssls.com/

  张配海,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代理签订合同有哪些义务

⑵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一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钢材合同,总额12万元。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王某3万元预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将其存入自己的账户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后,王某自然无法向乙公司提供钢材,也不退还乙公司的3万预付款。乙公司于是将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经查明认定,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但公司从未授权王某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了代理权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适无效的。法院于是判决王某个人承担全部,返还乙公司的3万元预付款并偿付相关利息。

⑶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订立合同时,只能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时充当利益存在冲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双方代理行为。例如某甲授权某乙代购A物,而某丁则授权该乙出卖A物,如果乙同时代理甲与丁订立买卖A物,就构成双方代理行为。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是统一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就购买A物而言,价格越低对甲方越有利,却会损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对一方的利益,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时的为双方代理,结果只会损害到双方的利益。当然,这里有一点要强调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实施双方代理行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在一个合同中的,则不受此义务限制。

⑷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例如甲授权乙代售其房屋,该乙却自己将该房屋买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实际上就是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因为他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决定合同条款,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意这些条款,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一个人在订立合同,代理人必然会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忽略被代理人的利益,就会完全扭曲代理制度的初衷。因此这种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⑸代理人负有向被代理人报告的义务。在被代理人要求报告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对此情况的知情的权利。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合同相对人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他的资信情况,订立合同当时的市场行情及走势等都属于应该像被代理人报告的重要情况,从而有利于被代理人适时地做出有关订立合同的指示,甚至改变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代理人完成委托事务后,有义务向被代理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

⑹代理人负有对被代理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商场如战场,商家的经营状况,客户来源,市场目标等等经济信息就是商家最为宝贵的无形资产,就是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砝码。代理人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与对方签订合同,必然会了解到被代理方一定程度的商业秘密,该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被代理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代理人不仅要在代理关系存在其间,即使在代理关系中之后,均不得把被代理人的秘密向第三人泄露,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包括隐私也是代理人必须予以保密的内容。代理人也不得在今后利用在代理过程中知晓的秘密胁迫被代理人,或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作为代理人重要的职业道德所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合同在解除的时候是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哪些情况下也是会到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呢我国合同法中早已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下面就请跟随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整理了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一般在清偿、解除、抵消等六种情况下是可以终止权利义务的。具体的情况,还请各位在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随时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