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姚承学返还原告陆赛琴3.5万元房款;陆赛琴返还姚承学房产证。
2006年11月,姚承学、许月琴夫妇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他们的一套宿舍属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出售之前都需获得对方的同意。
2006年12月,在没有通知许月琴的情况下,姚承学与陆赛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宿舍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陆赛琴。协议签订后,陆赛琴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但姚承学未按时交付房屋。为此,陆赛琴多次找姚承学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中,姚承学以许月琴对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提出异议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上述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陆赛琴向姚承学购买房屋后,因房屋共有权人许月琴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故陆赛琴与姚承学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中,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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