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配海,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由于现代生活中,很多年轻人不愿意生孩子,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丁克一族。但是,这其中又有一部分人想要有个孩子去陪伴,于是,他们会选择收养孩子。既然是收养的孩子,那么其一定有其不同在地方。因此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的为大家仔细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一、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1、《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在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案情介绍
原告:严亮,女,34岁,工人;被告:姚甲,47岁,工人。原告严亮的生母许甲与被告姚甲的生母许乙是同胞姐妹。1972年,原告生父病故,家庭经济困难,兄弟姐妹又多,而许乙仅有1个儿子,想领养1个女儿,便托胞弟说合,要求姐姐许甲将4岁的小女儿严亮送给她作女儿,但许乙的丈夫姚甲明确表示不赞成。可当许乙将严亮领至家中后,姚亮也未公开反对,但他在替严亮申报户口时,将严与他的关系填为姨外甥女,现仍沿用严亮旧名,以示保留。以后,姚甲在单位填写履历表时,虽将严亮填写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栏内,但称谓仍仍是姨外甥女。严亮进入姚家后,由姚甲夫妇共同抚养,称许乙为;妈妈;,称姚甲为;寄爹;,称生母为;大姨妈;。1981年,姚甲病逝,严亮由许乙继续扶养。1993年严亮参加工作后,在填写职工登记表时,以生父成份作为家庭成份,并在家庭成员栏中将许乙填写为姨母,但实际上始终与许乙共同生活在一起,对许乙尽了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仍称呼许乙为;妈妈;。1997年,许乙病故,严又以女儿身份与被告一起料理了丧葬。而许甲自将女儿严亮送给妹妹扶养后,再未把她视为自己的女儿,在填写表格时,从未把严亮列为家庭成员,双方既无经济上的联系,也无生活上的照顾,实际上消除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01年,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发还姚甲名下的物款近9万元,均为被告姚甲领取。为此,严亮以自己是被继承人养女,要求与姚甲共同继承遗产。而姚甲则否认原告是其父母养女,认为她无权继承,为此,双方诉讼于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严亮由许乙收为养女,是与严的生母合意而成立的。许乙的丈夫姚亮虽在当时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以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严亮自幼由姚甲夫妇抚养长大直至工作,但从姚甲生前所写的材料和户口册记载,均称为姨外甥女,姓名始终沿用本名。严亮参加工作后,自己所写的材料也明确是两被继承人的外甥女,故认为认定严亮与姚甲夫妇生前长期共同生活,严亮对他们尽过一定义务,应从姚甲夫妇的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据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从姚甲夫妇遗产中适当分给严亮部分遗产,其余归姚甲继承。
以上就是的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只要收养子女程序合法,那么在法律上其地位和自己生的孩子是平等的,不存在什么偏差,还希望大家对此能有个正确的认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法律规定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离婚,是美国夫妇现在很流行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虽然觉得无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继续生活,但鉴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不愿意舍弃婚姻带来的诸多好处,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人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夫妻,但实际生活中却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涉。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