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实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存的制度,这成为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一个漏洞,但一直未引起足够关注,建议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告诉记者。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被法律所承认,从广义上说,婚姻登记应当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是对于离婚登记,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存的制度,通过诉讼离婚的事实可能不被婚姻登记机关知悉或及时知悉,这就造成了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但婚姻登记机关仍为婚姻关系存续的状态。婚姻关系的存续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密切相关,婚姻关系如果不明朗,势必会造成其他法律关系不稳定。”高莉告诉记者。
高莉建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生效司法文件书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生效离婚司法文书,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