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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离婚信息共享制度

2016年12月8日  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http://www.zphmssls.com/

  据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提高婚姻登记质量,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决定在全省全面建立离婚信息共享制度。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以前,法院只看得到离婚判决信息,而民政局只看得到离婚登记信息。”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刘学平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就利用离婚信息没共享的漏洞,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有的人在法院判决离婚了,却到民政局谎称结婚证丢失要求补领结婚证,然后拿着结婚证去贷款买房,让对方与自己一道偿还贷款;有的人为了骗婚,便伪造一个法院离婚判决书,达到自己的目的。

  江西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人士表示,一些人为了避税、逃债、骗取住房、社会福利等,利用部门之间信息无法共享的“盲区”上演“婚姻骗局”,不仅伤害了婚姻的严肃性,而且还挑衅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则其中一方仍可拿着之前的结婚证去银行申请贷款,而贷款的偿还将由双方共同承担,不知情的另一方的利益可能遭受侵害。

  刘学平说,建立离婚信息共享制度后,民政和法院这两家单位对于一个公民的离婚信息就实现了共享。比如,进入全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后,输入某人的身份证号码,便会弹出他的婚姻登记信息,与以前相比,在“离婚信息”一栏内,便会多出一个“离婚判决信息”。

  据了解,今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将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直接寄送结婚登记所在地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各中级或基层法院作出的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华侨、出国人员准予离婚的有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寄送省涉外收养和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各地民政部门将每月向当地基层法院报送离婚信息台账,积极配合法院了解和掌握诉讼相关人的婚姻状况,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持单位介绍信查阅相关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各地法院和民政部门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共享的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和离婚登记台账进行单独建档,妥善保管。